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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的实务操作
发布日期:2021-09-01 访问量: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的实务操作

作者: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 王敏杰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定义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
通俗的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做一次“实质审查”。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1、根据现行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由于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有些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本身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这些专利权的权利是很不稳定,也容易被他人宣告专利权无效。为了避免维权过程中的风险(比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决定是否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或者提前做好后续侵权或者无效的应对准备。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
        1、请求人的资格
        (1)专利权人。
        (2)利害关系人。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和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备案号。
     (3被控侵权人
     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等。如果相关证明文件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可以不提交证明文件,但应当注明备案号。
注1:上述(3)是在2020年《专利法》的修改后增加的。
注2: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权利人不能就专利评价报告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于权利人不能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旦出现权利人对专利权人对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四、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1、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十章的规定,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请求更正。
     2、可更正的内容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3、更正程序的启动
   (1)启动时机: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2)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
    4、更正程序所产生的结果
   (1)如果更正理由不成立,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
   (2)如果更正理由成立,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综上所述,笔者推荐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纠纷中合理使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异议,也可以依法及时提出更正请求,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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